中央政法委機關報法治日報社主辦

您所在的位置:首頁  > 文學·副刊

法治狀態(tài)的多維透視

《法的形而上學原理》讀后

2024-08-01 16:49:16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從“個人權利”到“公共權利”再到“世界公民權利”的營構和嬗遞,每一種權利類型都是對前者所具有匱乏的和平性的豐贍,自然狀態(tài)向文明狀態(tài)的蝶變也就順理成章地完成,法治狀態(tài)下個體性與集體性的均衡也朝著永久和平的圖景不斷靠近

■《法的形而上學原理—— 權利的科學》

作者:(德)康德

譯者:沈叔平 

出版社:商務印書館

□ 曾辰

在《法的形而上學原理》這部著作中,伊曼努爾·康德對自由這一經久不衰的主題進行了切中肯綮的剖析。他立足于實踐自由的維度,以契約這一核心表現形式為線索,詳述了個人權利狀態(tài)下實踐自由中的任意屬性,揭示其為構建公民狀態(tài)不可或缺的基石。

任意與契約

就契約而言,它具有占有所難以企及的獨特價值,被視為社會和國家起源的合理根據,政治權威的合法基礎。契約的任意是指自由選擇行為的一種能力,而非一種普遍性的權利,它作為聯結個體間的紐帶,僅與行動相關。契約的邏輯理路在于締約者首先要擺脫自然的社會關系,因此,一切基于習俗的、宗教的或宇宙目的的社會觀念和統(tǒng)治觀念,在契約面前充其量都僅剩次要的效力。

換言之,締約者不能在最初的摹本的世界中繼續(xù)存活下去,而需要超越動物性的關系,轉而訴諸于個人狀態(tài)下的獨立,從而使契約成為可能?;诖?,其證成最終端賴于必要性的實踐,即對于外在對象的單方面占有能夠在所有人的立法意志中得到實現,使先驗契約的可能不存在落地文明社會的窒礙。

但契約形式的成立何以可能,當然不能僅依憑這一前提條件,而4個行為組成,提供、同意、允諾和接受。由此,在一個特殊的時間條件下,契約之物變成了雙方聯合的意志下的所有,再實現人與人之間的轉移。從時間順序來看,上述4個行為具有連續(xù)性的特征,這就決定了其與“允諾和接受”同時進行的實踐慣例之間存在矛盾,而契約的先驗推論即拋開時間和空間等一切可以感知的條件去假設,用程序化的理性推理策略挖掘事實所蘊含的合理成分,再凝練到經過推理形成的正義原則之中,彌合了兩者間的裂縫。

更為理所當然的是,接受的履行實質為交付,可分為即時交付和遲延交付。前者不存在可歸責性,但后者在自然狀態(tài)的實踐過程中往往容易陷入“理性”的泥沼。詳言之,在完成契約的上述4個行為后,一方只是“對人權”的獲得,而沒有實現它進行契約的目的——“對物權”的取得,這也是對現代民法所有權保留制度最簡單的一種詮釋。而在物權和人權之間,交付以物權契約的身份作為一種連接的橋梁,一度被視為盲腸、蛇足,在自然狀態(tài)下存在著些許含混之處。

要想擺脫自然狀態(tài)的束縛,需要由個人契約向社會契約轉變。從更深層次上說,就是某種強制每一個個人之權利機制建立起來后,實踐自由才能從任意的內涵轉變?yōu)橐庵?,人才能通過契約這一形式將正在形成的社會變成真正的社會,實現自己的社會化傾向。

意志與立法

從自然狀態(tài)到公共權利狀態(tài)轉變所真正依據的應當是純粹的意志。而意志是創(chuàng)造法則的基點,這一法則并非對自由設限,相反只是讓自由的形式從野蠻僭妄的自然狀態(tài)轉向文明的狀態(tài)。

首先,創(chuàng)作者和立法者是不可等量齊觀的,換言之,立法者并非總是法則的創(chuàng)作者即實際制定法則規(guī)定其內容的人。

創(chuàng)作者是如何創(chuàng)造法則的呢?簡言之,不外乎“意志服從法則”這一形式。也就是說,意志的普遍立法存在于人們以設想彼此內心態(tài)度的方式而交互強制的活動上。創(chuàng)作者通過自律來實現法則普遍的約束力。所謂自律即在每一次行動前自我意志都會塑造一個法則,通過這個法則來約束自己的行為,但這也相應導致了“自己約束自己”的局面,因而純粹的自律無法實現這一狀態(tài)。要將“另一個自我”也就是“他人”的自律作為輔助性原則,就要通過人性的揣測,將揣測的結果作為行動的目的,進一步加強自我內心的約束。

同時,法則的普遍性也在這一過程中得以彰顯。意志立法之所以能夠成為普適的法則,絕大部分是因為意志中包含了向善的可能性,正是這一可能性在無形中逐步地驅使人類的行動朝著理性的方向延展,實現“如此外在地的行動,使你的抉擇的自由應用能夠與任何人根據一個普遍法則的自由共存”的良性循環(huán)。

法則旨在保護權利而非制定義務,義務的概念是天然包含在法則當中的。盡管各種先天性的權利潛藏在與生俱來的自由之中,但只有通過意志的立法,才能上升為法則,才能賦予權利人支配義務人的權利。權利和義務是一體兩面的,而法則兼具二者。

一方面,法則通過明確個體的法律地位和權益,賦予了人們基于自由意志行使權利的合法性,使得個體在追求自身利益和幸福時,有了明確的法律指引和保障,從而確保了權利的行使是在一個公平、公正且有序的框架內進行的。

另一方面,它也對個體行使權利設定了必要的界限,為個體權利與社會整體利益之間的和諧共生提供了保障。而法則的適用對象無外乎是普羅大眾,但人是生活在目的的王國中。人是自身目的,不是工具人,是自己立法自己遵守的自由人。據此,要使法則能夠真正對他人發(fā)揮效力,最終的立足點還是尊重二字。尊重一個人獨特的人格性,才能塑造出一個被法律賦予了權利能力的抽象主體——人。

就此而言,意志立法將理性融于意志之中,完成了個人權利狀態(tài)向公共權利狀態(tài)的轉變。但在意志立法的條件下,根源于權利的“互惠性”,即一個人主張自己的權利的條件就是要實現其他人的權利,普遍的正義仍無法實現,此時需要更強的交互性狀態(tài)發(fā)揮作用。

法治進程與權利演進

在厘清了個人權利狀態(tài)和公民權利狀態(tài)的背景下,才能正式進入法治狀態(tài),這是對所有存在的自然狀態(tài)的一種根本性克服,不僅是個人與個人之間,更是國家與國家之間。即在各個層面保持自主性又能與其他主體達成均衡的一種體系。

不同于社會契約論主義者以全體成員的一致同意作為社會形成的基礎,法治狀態(tài)的核心是非社會的社會性,因而其邏輯聯結點為人與人之間的命令,乃至進入法治狀態(tài)的人對其他公民的強制。因為這一狀態(tài)是人類的稟賦安全發(fā)展所必不可少的外部制度環(huán)境。而命令來源于人類理性對于人類基本處境的一種先天性把握,強制的基點則在于人與人之間的交互關系。就前者而言,這意味著,人類想要彌合現存狀態(tài)的缺陷,只有放棄不以法治為基礎的野蠻的本性,才能得到以法律為基礎的法治狀態(tài)下的自由,進入到一個更高的狀態(tài)中,才能實現他們所希求的。與此同時,自然狀態(tài)的內在張力也隨之顯現,基于自然狀態(tài)中獲得的可能性,它使強制措施的施行有了資格,最終一個整全性的系統(tǒng)得以構建。

進一步推衍,當每個個體都受限于命令或強制,社會也真正進入國家法的狀態(tài)。與此相適應,隨著不同國家的建立,競爭成為發(fā)展的常態(tài),但基于共同的利益訴求,作為跨國的社會關系紐帶的國際法應運而生,表面上雖呈現為國家間關系,但實質是人類共同體中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這一進程也并未止步于此,而是繼續(xù)朝著更宏大的構想——世界公民法邁進。在這一層次上,世界公民的權利保障為其重要瞄點。也正是這種“關懷人類整體福利的博愛主義”,在保持個體獨立性的同時又強調了對他者的開放性,使得世界公民權利的公共性原則得以長久地維持下去。

在多維的碰撞中,最終目標仍指向“永久和平”這一美好的圖景。顧名思義,永久的和平狀態(tài)大致可以這樣描述,人們彼此相鄰地生活在一起,“我的和你的”都得到法律上的尊重和認可。隨后,眾多的人彼此結合成一個文明社會,而該社會的治理排斥單純的經驗,渴望吸納公法理念組成法律的聯合體。

總括而言,從“個人權利”到“公共權利”再到“世界公民權利”的營構和嬗遞,每一種權利類型都是對前者所具有匱乏的和平性的豐贍,自然狀態(tài)向文明狀態(tài)的蝶變也就順理成章地完成,法治狀態(tài)下個體性與集體性的均衡也朝著永久和平的圖景不斷靠近。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

責編:尹麗

聯系我們 | 誠聘英才 | 廣告征訂 | 本站公告 | 法律聲明 | 報紙訂閱

版權所有 Copyrights ? 2014-2023 www.sig9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治周末》

京ICP備10019071號-1 京報出證字第0143號

京公網安備 11010502038778號